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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索赔127万(图)

时间:2022-04-21 16:10:02 来源:网络整理

大河日报河南视频记者高鹏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但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双方该如何处理?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近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成为争议焦点。

【网络主播在非签约公司直播平台私播,被索赔127万元】

2019年,20岁的小文加​​入网络直播团队,与河南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新媒体主播合同,约定双方拥有各自独特的资源达成合作。

合同中详细规定,如果小雯每月至少完成26天有效直播,公司将为其提供5000元的保证佣金。合作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主播与第三方经纪公司或从事直播、短视频的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私自在其他平台开播的,视为违约,公司需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后来媒体公司发现,小雯在非公司安排的其他直播平台上私下直播。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小文告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赔偿各项损失127万元。

郑州高新法院认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关系,支持文化传媒公司的上诉。小文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调整了违约金数额,裁定驳回原告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小文签订的新主播合同;被告小文向原告河南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宣判后,小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播与直播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明确认定】

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许多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对原有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劳动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劳动时间和劳动形式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来说,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比传统的劳动关系更加自由。双方发生纠纷后,网络主播经常声称自己与网络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寻求劳动法。倾斜保护。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具体的认定不能只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方面来判断,还要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本案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新出现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

【法官声明】

主审法官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河南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小文签订新媒体主播合同,显示主播合同:本合同为合作协议,双方有各自独特的资源达成合作。合同未约定其他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劳动规章制度,也未约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休假等权利。虽然直播时长有限制,但被告可以自行安排直播时间,不受原告控制。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自由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其次,从双方约定的收入分配方式来看,双方约定的是有保证的最低薪酬,而不是底薪。契约关系。

但是直播平台,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直播活动中完全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完全合适。在一些网络直播协议中,双方明确规定了工作期限、范围、工作时间、保密义务、报酬的计算等。方式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点。

关于违约金,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直播平台,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合同签订后,被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新的主播合同不包含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内容。

关于违约金数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郑州高新区法院酌情调整了违约金。因为原告的损失更多是预期的利润损失,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时间、被告违约程度、被告预期利益、被告收入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以全面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的投资主张和预期利润损失,法院已支持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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