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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组图)

时间:2022-05-03 05:01:35 来源:网络整理

2017年国内重大赛事侵权监测转播情况日前在北京发布。在5月5日召开的“聚焦互联网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吴冠勇介绍,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篮球、乒乓球、格斗 共计546个项目,包括格斗项目和综合项目,在不同时间、不同方式进行监测。共监控4633个未经授权的直播链接;共监控事件2025个,监控侵权链接623159个。在所有赛事的未经授权的直播链接中,直播平台链接占比超过50%,其次是网络直播链接,其次是OTT端的聚合APK。

显然,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盗版现象不容乐观,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吴冠勇呼吁行政、司法机构和行业协会合力加强对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等热门IP行业的版权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体育赛事直播权的性质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指出,体育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尤为复杂。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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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军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没有一般性的固定要求。即使在美国,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应该全方位、多层次地保护。

体育赛事作品是否构成“类电子作品”,涉及到类电子作品原创性的认定。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内容和呈现方式的原创性不是存在的问题,而是程度的问题。在各种替代路径的比较和选择中,建议采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开公平使用制度),对体育赛事的概念作出更准确的规定,具有解释的余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宪教授从体育直播节目制作主体、作品属性、版权认定等方面阐述体育直播节目的版权。作品属性和作品类型。丛立贤强调,在获得赛事主办方授权后,如果赛事直播单位不实际创作,不仅无法拥有版权,还可能陷入不利境地被实际拥有版权的程序创作者指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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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江苏资深宋健根据司法经验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虽然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差异,但达成共识可以到达。是的,体育直播节目非常有价值,必须受到保护。对于制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并非没有灵活解释和适用的余地。在法律保护路径平行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路径。

体育盗版和侵权判定

这也是体育赛事直播中侵权形式认定必须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

先生。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指出,目前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的形式有嵌套、跳跃、屏蔽电视信号、盗版主播等。使用境外信号或非转播信号等不正当竞争也是侵犯体育赛事直播权的一种形式。与传统媒体相比,资源的交换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授权价格多样化,成本无法分摊到每个赛事,这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损失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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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无双教授认为,我国体育赛事可以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特殊法保护路径。在他看来,从利益典型化和法律秩序维护的角度来看,最合理的方式是司法或立法者以某种方式向全社会表达路径。比赛直播受特别法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表示,体育赛事直播信号能否成为独立的产权对象河豚体育足球直播,需要综合考虑产生信号的目的、制作过程等因素。以及使用方式。在信号产权的前提下,第三方信号拦截构成侵权。互联网平台截获电视台信号的,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针对新兴通信技术对体育赛事直播侵权认定的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轩表示,新兴通信技术主要包括OTT功能、手机电视、Gif动画和短视频。评委需要在区分四种新传播技术内容差异的基础上确定裁判思路,同时需要系统思考和讨论体育赛事直播的性质。

北京正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杰律师指出,从制作过程来看,体育直播节目属于电子作品(或视听作品)的范畴;从网络直播行为的特点来看,体育直播节目属于转播权(或转播权)的范畴。对于体育直播节目的保护河豚体育足球直播,与其一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不如在著作权法中准确界定相关概念,对权益给予应有的法律保护体育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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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转播应单独立法

与会专家还就体育赛事直播中侵权金额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与保护发表了意见。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务部副主任梁飞提出,其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状况和可以考虑工作的社会影响;作者的地位、贡献、奖项和社会影响;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利用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合作程度、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恶意侵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体育直播节目的制作是主创人员的智力和技能劳动和投资人自主制作的结果。法律应顺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对体育直播节目给予适当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相关市场主体迫切关注的现实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冰冰表示。他建议根据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反映市场价值和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准确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冲指出,著作权法是市场法、物权法,应回归经济理性。原创性与作品类型无关,不能假设某类作品的原创性一定高于或低于另一类作品的原创性。体育直播节目的制作往往需要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投入。高质量的现场图片供应往往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体育直播节目不仅有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更应该减少而不是提升原创性判断。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杨勇提出,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内容管理和版权保护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广播侵权纠纷的规制。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与西方成熟的体育赛事运营体系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尚未形成持续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产业链闭环。受限于现行立法制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建议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体育直播节目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此外,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及时监测和遏制不同类型的盗版行为,需要相关立法机构、执法司法部门和业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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