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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辉:体育赛事直播侵权形态、技术特征与损失认定(组图)

时间:2022-06-14 15:02:57 来源:网络整理

——体育直播节目中侵权模式的认定

编者注

日前,由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主办。由知产宝协办的“聚焦互联网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益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嘉宾先后围绕“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的法律性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形式认定”、“直播侵权打击”三大主题展开讨论。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和保护”。讨论过。知识产权现正在整理和推送主讲人的演讲内容。

郭晨辉: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式、技术特点与定损

先生。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诙谐的语言介绍了目前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式和定损困境。

先生。郭晨辉指出,目前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式包括嵌套、跳跃、屏蔽电视信号、主播盗版等。此外,还包括利用境外信号或非转播信号等非典型方式侵犯体育赛事直播权的行为。

他还从即时性、未经授权和成本分摊的角度阐述了当前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损失认定的困境。直播的需求、数据的不可逆性、核心价值的竞争力,决定了体育赛事直播必须具备即时性的特点,但正因如此,直播侵权损失难以认定体育赛事——直播具有时效性,当一场比赛结束时,在被起诉之前,侵权将停止。受限于传统媒体转授权价格的非市场化和授权价值的多样化,体育赛事直播经常陷入无法授权的困境。在成本分配问题上,他指出,与传统媒体相比,资源的互通性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授权价格多样化,无法将成本分配到每个赛事,这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损失惨重。确定存在的事件。难度。

黄无双:结合外国法与我国路径选择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无双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版权法对体育赛事的规定,德国与学术界存在的争议。

黄无双教授从学术角度阐述了美国和德国法律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一些直接规定。

他指出,美国众议院 1976 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当四台摄像机(从不同角度)拍摄一场足球比赛时,导演向四名摄影师发出指令,并选择将哪些电子图像显示给观众。以什么顺序公开。毫无疑问,摄影师和导演的作品构成了创作。德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比赛直播是邻接权,不是电影作品。德国版权法中的电影作品不包括直播。前者(电影作品)之所以称为“作品”,是因为它们体现了作者的高度独创性;连续画面”(Laufbilder),以突出与电影作品的不同。

黄无双教授认为,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特殊法保护。在他看来,从利益典型化和法律秩序维护的角度来看,最合理的方式是司法部门或立法者以某种方式向全社会表达路径。比赛直播受特别法保护。

杨明:体育直播节目中第三方信号拦截行为的定性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本文探讨了体育赛事直播(转播)市场结构、直播主产权以及第三方信号拦截的定性问题。

杨明教授从体育赛事直播/转播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关系、交易结构和直播市场定价方式等角度,探讨了体育赛事直播/转播市场格局。同时,他从是否赋能直播者入手,详细阐述了直播者的具体行为、赋权条件、产权含义、信号能否成为独立的产权客体.

关于第三方信号截获的定性问题,杨明教授认为体育赛事直播体育赛事直播信号能否成为独立的产权对象,取决于信号产生的目的、制作过程和用途。方法。并考虑其他因素。在信号产权的前提下,第三方信号拦截构成侵权。互联网平台截获电视台信号的,由于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范。

张璇:新兴通信技术对体育赛事直播侵权认定的影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兴通信技术法官张轩《体育直播侵权判定》从体育直播侵权案件的特点、体育直播侵权纠纷的新变化、体育直播侵权纠纷的审理思路。

法官张璇表示,从已经进入诉讼的体育直播侵权案件分析可以发现,原告基本都是经过授权的互联网平台,被告主要是未经许可的商业体育转播商。对于企业(尤其是视频网站或视频APP)而言,所涉及的事件是整个事件或其中的每一个事件。体育直播侵权纠纷在诉讼主体和通信技术方面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诉讼主体正在从视频平台向用户转变,而通信技术正在向OTT功能、手机电视、Gif动画、短视频等新兴技术转变。她指出,法官需要在区分四项新体育直播侵权纠纷的内容差异、新变化和传播技术的基础上确定裁判思路,同时要系统思考并讨论体育直播画面的性质。

孙杰:体育赛事在线直播侵权判定分析

北京正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杰对侵犯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判定体育赛事直播侵权。

孙杰律师认为,从制作过程来看,体育直播节目被归类为电子作品(或视听作品),因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电子作品是一种强调相似性的方法。电影 要完成作品,并不要求每部作品的原创性都必须与电影的原创性相同。体育赛事虽然无法做到如此高的独创性,但其中仍有摄影师的主观能动性体育赛事直播,也能构成一定的作品。独创性。从网络直播的特点来看,体育直播节目属于转播权(或转播权)的范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适用的选择来看,体育赛事直播的保护应选择著作权法。她说,体育直播节目的保护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普遍适用。原则上,应在著作权法中准确界定相关概念,对体育赛事的权益给予应有的法律保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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