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前线报料 >

从体育赛事转播纠纷来看,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除考虑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

时间:2022-08-03 09:11:38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按:体育直播镜头的版权应该如何表征?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具有随机性、不可复制性,既不符合影视作品“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固定要求,也不符合影视、电视作品因预先设计等原因没有剧本。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准电影作品。本文作者认为,体育赛事直播与类电影作品类似,在画面编排、放映、剪辑等方面都能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可视为类电影原创作品。

从体育赛事转播纠纷的角度,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考虑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保护体育赛事转播利益外,还考虑通过转播保护体育赛事信号组织权利,权利人可以获得单独的保护。更注重以体育赛事直播作品的表征为切入点,为体育赛事转播的整体利益寻求版权保护。

就体育赛事直播而言,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分歧在于,由于缺少“固定”、“制作”等要素体育赛事直播手机在线观看,是否难以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类电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作品(即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指“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作品”。 , 由一系列有或无伴音的图片组成, 并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在司法实践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的直播是随机的、不可复制的, 既不符合对影视作品“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固定要求,但由于没有剧本等预先设计,也不符合影视作品的规定,因此不属于规定的准电影作品。根据版权法。

在笔者看来,以上两种观点的原因都很难成立。影视作品属于集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形式。体育赛事的直播与电影类似。编排、放映、剪辑都能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可以算是一部原创电影。

是否符合影视作品创作要求

体育赛事直播是否符合影视作品创作形式的要求,取决于明确制作权与影视作品的关系。制作权作为著作权的法定内容之一,是指“通过制作电影或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解释权。因此,制作权意义上的影视作品,必须以原作的基本表达为基础,比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再根据分镜剧本拍摄剪辑成电影,由演员表演,最终形成电影作品。但是,从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定义来看,并不能断定影视作品必须存在制作权意义上的衍生创作关系。例如,所有国家都承认纪录片可以构成影视作品,但纪录片并不根据剧本设计故事情节。纪录片的原始表达主要是对多镜头拍摄后采集到的连续画面进行筛选、整理和剪辑(一般是记录客观事实)。从这一点来看,体育赛事直播与纪实画面类似,在制作过程中无需进行剧本等前期设计,即可满足创意形式的要求。

其实影视作品的原创表达主要体现在连续画面之间的衔接上,即“运动影像序列的独特排列、筛选和剪辑”。影视作品的创作投入,不在于剧本完成后连续画面之间联系的预测与虚构,而在于开拍后,剪辑完成后定稿。正是在此基础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影视作品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表现’的作品”,强调电影类作品与电影作品的区别就在于两者。最终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拍摄”创作的方式和过程。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中进一步说明:“新技术手段的出现,使某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电视和视听领域。类似于电影的制作,无论是在电影中还是通过摄像机直播,在观众看来都是一样的,即屏幕上的内容应该受到保护……这些类似于电影制作的电视和视听作品与其说是使用的方法,不如说这种方法产生的效果、声音和图像是相似的。”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关于影视作品“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表述只是强调了一种可复制的“记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翻译中使用的语言是“记录的”,既不要求存在“制作权”意义上的衍生创作关系,也不局限于固定在电影上的传统“制作”方式或根据分镜头脚本的录像带。

可见,体育赛事的直播是否构成影视作品并不是考察的必要条件,比如有没有剧本,而是应该从最终的呈现形式来判断是否动态影像体现了放映、编排和剪辑的匠心。如果一场体育赛事的直播在镜头角度选择、镜头切换拼接、直播回放、主播解说等方面表现出这样的独创性,让观众在看画面时仿佛在看电影或电视剧,表示直播画面在表现形式上已达到类电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应纳入影视作品保护范畴。

是否符合影视作品的“固定”要求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直播过程中,由于体育赛事直播并没有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符合影视作品“在某平台上拍摄”的固定要求。某种媒介”;只有体育赛事直播结束后,公共信号承载的整个画面会稳定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此时公共信号承载的画面就满足固定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对体育赛事直播实时传播方式的误解。直播与录播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属于“后录播”的延时传输,而前者构成“录播”的实时传输。有人认为,电竞赛事直播需要“同步”三件事:一是“拍照”,即把比赛的场景(包括比赛运行画面)拉进镜头;另一个是“solid”,将包含在相机中的事件屏幕。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记录在某种介质上;三是“广播”,即融入镜头的画面与现场场景同步传输。比如直播过程中运动员动作和表情的慢动作回放,如果没有之前的录制行为,屏幕回放又会从哪里来?值得注意的是,早期中外电视剧的发展接近于舞台剧。可见,体育赛事直播符合影视作品“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固定要求。

其实,中国影视作品中“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表述,应该理解为满足“再现性”的一种记录形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一般作品的定义,没有像普通法国家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具有“固定”要素,而只规定了“可以复制”的再现性。以有形的形式”。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所以将影视作品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表达’的作品”,意在强调类电影作品与电影作品的共性。它在于最终的表现形式,并不要求类电影作品必须像传统电影那样具有“固定”的元素。例如,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作品是否应该有“固定”要求。从地区立法的角度来看体育赛事直播手机在线观看,欧盟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特定版权相关权的出租权和出借权的指令并未将“固定”作为版权法保护的视听图像定义的构成要素。即使在以普通法系为典型代表的美国,虽然“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上”是版权作品保护的要求,但也对“固定”的含义进行了扩展解释。 ,即“声音、图像或两者结合的作品,如果在传输过程中同时录制,则为固定作品”。此外,作品的固定性应该理解为某种存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作品有可能通过任何与对象关联的方式进行复制,同时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在数字流媒体时代,事件的直播画面可以记录在光波或电磁波等介质上,通过光电载体的交替转换实时传输,被人们感知。 》的影视作品。

笔者认为,综上所述,体育赛事直播符合影视作品的创作形式和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李洋,苏州大学)


郑重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